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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北市訊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,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列管5年,於列管期間內需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,包含所有權不移轉、戶籍不遷出及自住不出租營業,以免遭追繳原退還稅款。該處貼心提醒,所謂自用住宅用地,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「辦竣戶籍登記」,且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」之住宅用地。對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,於5年列管期間內,稅捐稽徵機關每年都會清查其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。該處進一步說明,如已出租或供設立營業登記,現況雖為住家使用,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認定,另因故遷出戶籍,雖實際居住該地,亦與「辦竣戶籍登記」之規定要件不符。實務上,邇來發現被追繳稅款原因「戶籍遷出」之比率有攀升趨勢,該處特別提醒市民朋友,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,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於列管期間需「持續」設立戶籍,即使短暫遷出『1天』,也會因不符規定,而被追繳原退還稅款!!!鑒於民眾常因不諳法令規定,疏忽自身權益,該處於核准退稅公文均會加註提醒文字,並檢附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列管應注意事項」宣導文件,希望民眾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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